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9月27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董事长徐兵先生授权董事文先觉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80330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5%。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会议。公司部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05年,公司续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80330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合法,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7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5年9月27日召开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5年8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5年9月27日上午9:00在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80,330,83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6.95%。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