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4年6月7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事项本公司已在2004年6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4]成执字第293-2号),该院于2004年6月7日对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钨高新"发起人国家股900万股及红股、配股的查封已于2004年12月7日解除查封。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