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皖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欠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查封冻结第三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135.5448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135.5448万元股份。经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查,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3162500股已被冻结(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5%),冻结期限为2004年8月23日至2005年8月22日。
    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与事实不符,并已委托律师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