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6月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04]成执字第293),因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申请执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四川公司偿还借款、本公司第二大股东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5608031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6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9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查封期间,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更名、抵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十二个月。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