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董事会无法对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公司未能在2002年8月31日前公布半年度报告,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及本所《关于做好2002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