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董事会委托,指派熊杰律师、张世强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并愿意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行业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2年5月30 日召开的第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公司已于2002年5月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及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权利、投票授权委托书的 送达时间和地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会议通知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 日在重庆市渝中区八 一路168号重庆市渝都大酒店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审议事 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凯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9人,代表13位股东, 代 表股份127,449,747股,占公司总股份205,821,847股的61.92%。 出席会议股东均 有相关持股证明,在股权登记日均持有相应股份,委托代理人持有有效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11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了名。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下列议案:
    1、 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
    2、 《董事会工作报告》;
    3、 《监事会工作报告》;
    4、 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5、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6、 《关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津帖及费用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份条款的议案》;
    8、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划》;
    9、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10、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11、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上列第7项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其他议案属普通决议事项。经表决, 会议否 决了第1、2、3、4项议案,通过了第5、6、7、8、9、10、11项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 杰
    张世强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