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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6 证券简称:ST东源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2002-05-31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及董事等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正常履行职责,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 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证 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 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一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 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 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定期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全体监事送达书 面通知。通知中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 并附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全体监事送达书面通知。通知中 应记载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与议题、通知日期等内容并附与会议有关 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既不履 行职责又未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责的,二分之一上监事可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 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 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 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 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 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 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 签名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保存。会议记 录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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