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置换协议》纠纷的判决(见2002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 司公告)于2002年4月24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 请求依法撤 销一审法院(200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 诉讼请求;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接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资产置换协议》纠 纷上诉一案定于2002年5月30日上午开庭。有关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