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4月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重 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东源,要求解除双方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 换协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43号。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
    二、驳回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45,010元、其它诉讼费用1,424元,合计46,434元, 由原告重庆钢 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384元(已预交), 由被告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50元。
    官司败诉的风险,本公司已于2001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重庆东源 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中进行说明, 目前本公司正积极准备在法律规 定的时效内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