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在2002年3月26日收到原公司第一大股东,现公司第三大股东泛华工程有 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泛华西南公司转来的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传真件。合同当事人分 别为:销售单位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购房单位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为2001年8月16日。合同标的物为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5 号泛华大厦 面积为3672平方米的普通写字楼,每平方米售价为4888元,共计价款1795万元。合同 双方的签字人分别为杨天举(时任重庆东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总 经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贾培基(时任重庆东源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泛华 西南公司总经理)。
    该合同是在本公司董事会没有讨论、没有决议的情形之下签订的一个关联交易 合同,当时公司7名董事中除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推举的董事外的其他三名董事李成甫、 曾朝碧、罗应增对此事毫不知情,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没有按照重庆东源 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予以回避,严重违反了重庆东源章程,侵害了重庆东源的权 益。事后重庆东源第四届董事会没有将该关联交易进行公告, 在向第五届董事会移 交工作时没有提及该合同。另外合同的标的物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5号泛华大厦面 积为3672平方米的普通写字楼在签订合同之时正处于被法院查封状态。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查封物是不动产,若由当事人负 责保管的,其仍可以使用 ,但不得处分。销售或转让行为属于“处分”行为的一种, 所以泛华西南销售房屋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鉴于此,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该购房合同:
    1、终止履行该合同;
    2、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挽回由该合同给重庆东源带来的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