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第二大股东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唐明伟)和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唐明伟)起诉状。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我公司立即向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58568502. 55 元;
    二、判令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我公司立即向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8693127.33元;
    二、判令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起诉状中所指的欠款是第二大股东代管的我公司钢业生产部门向其购买原 材料的货款。
    前述两案将于2002年1月24日下午开庭。有关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