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12月24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诉我公司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确认我公司2001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否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议案的决议无效,并责令我公司依法修改;
    二、请求确认我公司2001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否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第七十七条的决议无效,并责令我公司依法修改;
    三、请求确认我公司2001年12月13日临时股东大会否决免去一名董事职务和同 意三名董事辞职议案的决议无效;
    四、判令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2002年1月14日下午开庭审理,有关进展情况我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