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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6 证券简称:ST东源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12-18 打印

    致: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陈伟勇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11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

    本次大会于2001年12月13日下午2点在北京市中土大厦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27,205,959股, 占股本总额 的61.8%。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公司章程》修改案;

    3、续聘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4、关于免去一名董事职务和同意三名董事辞职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伟勇

    20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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