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0日,我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 渝“中 民立保第65号,第66号”。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称,因与我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于2001年11月30 日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我司位于重庆市江北中兴段一号共计 1847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司至今为止,尚不清楚申请人所提及上述与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事。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11日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说明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1年11月3 日公告的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26日的《提请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重庆东 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在该函中议案五内容如下: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向董事会进行授权》的议案:为简化公司决策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把握市场变化,抓住发展机遇,提请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如下:
    1、授权董事会行使5000万元(含)以内的资产处置权或对外投资权;
    2、授权董事会为本公司融资作资产抵押处置;
    3、授权董事会为本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4、授权董事会决定与其他企业进行数额相当的相互担保,并签署担保协议。
    上述3、4项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本公司”所指作如下补充说 明:
    1、 授权董事会为本公司融资作资产抵押处置中的“本公司”指的是重庆东源 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授权董事会为本公司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中的“本公司”指 的是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说明
    
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