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所作终审裁定的执行,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公司第二大股东渝富公司书面回复,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归属至今未定,公司股权结构事实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渝富公司对本公司没有单独的计划和安排,渝富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股东职责,正确行使股东权利。
    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不确定,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在短期内难以确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暂时难以明确,以及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公司股票在2007年4月25日、26日、27日、30日四个交易日累计涨幅较大,出现异常波动,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股票自2007年5月8日起停牌。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7年4月27日和5月18日向公司发来问询函,公司进行了核查和报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陈凯(本公司一大股东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本罪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的情况,随后立即进行了核查、问询和报告。
    该案情况如下:
    2006年12月2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陈凯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判处陈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和盛公司”)持有的“ST东源”法人股股权5856万股、银行存款若干、汽车一辆以及陈凯购买的住房一套、汽车一辆予以追缴并返还给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见本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的2007-001号公告)。2007年3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该案,公司一直非常关注。但是由于陈凯被捕后,公司即无法与锦江和盛公司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由于陈凯一案涉及挪用住房公积金,且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极为敏感,媒介鲜有报道,因此公司也无法与有关司法机关建立正式的沟通渠道。虽然按照规定锦江和盛公司等单位均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或有责任通知公司,但是公司至今没有接到该等单位的任何通知,公司无法获得该案的准确信息,对终审裁定结果并未提前知晓。至2007年4月底,社会上始有传闻陈凯案已经作出终审裁定。公司听闻后即着手了解情况,最终于2007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获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传真件,公司随后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和报告。
    上述终审裁定的执行,将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公司已经给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函,提醒该单位履行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该单位的回函。
    根据公司第二大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的书面回复,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权归属至今未定,公司股权结构事实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渝富公司对本公司没有单独的计划和安排,渝富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股东职责,正确行使股东权利。
    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不确定,从而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在短期内难以确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暂时难以明确,以及影响公司管理层的稳定。因此,上述终审裁定的执行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经过书面问询,2007年1月以来,本公司和公司第二大股东渝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对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书面询问,除锦江和盛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外,其它主要股东均予以书面回复。另外,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自2007年1月以来,公司不存在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三、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5月30日10时30分起复牌。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