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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6 证券简称:ST东源 项目: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2001-11-13 打印

    1、将第二十条 “公司的原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5,821,847股, 其中发起人 持有13,212,1847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3,700,000 股。 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5,821,847股,其中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持有72,037,646股,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60,084,201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3,700,000股。”

    修改为:“公司的原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5,821,847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55 ,081,847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73,700,000股。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5, 821 ,847股,其中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8,568,498股,重庆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5,081,847股,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持有13,471,502股,其他内资股 股东持有73,700,000股。”

    2、将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3、将第四十四条(1)款:“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 或 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4、将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 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1)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作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 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明确说明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

    (2)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前书面报告有 权部门。获准后,在股东大会上,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报告有权部门同意关联股东不 回避的文件或意见(股东大会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然后股东按正常程序审议表决。

    (3)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1)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作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 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明确说明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关联股东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 项进行表决。

    (2)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前书面报告有 权部门。获准后,在股东大会上,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报告有权部门同意关联股东不 回避的文件或意见(股东大会记录中应详细记载),然后股东按正常程序审议表决。

    (3)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上述“特殊情况”系指:

    1非关联股东没有出席股东大会,只有关联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致使股东大会无 法作出决议;2关联股东提出请求,非关联股东同意的, 或非关联股东认为可以让关 联股东参加表决的其他情况。3关联股东回避后,认为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结果明显会严重损害或影响公司利益和发展的其他情况。

    上述“有权部门”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证券监管办公室、以及 其授权或(和)认可的其他部门或机构。”

    5、增加第七十七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是具有经营管理、 法律或财务方面的较深造诣和工件经验;对公司的行为在独立客观的基础上发表意 见;并应当是能够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各项职责的专家或学者。

    除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1)公司的雇员;

    (2)最近一年曾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3)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

    (4)其他与公司、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独立董事的选举或更换、任期、义务、权利等均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6、将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可根 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2名。”

    7、将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的风险投资范围应限于工业、农业、商业、金融、运输及 其它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董事会投资运用资金限额为公司净资产的10 %以内。 超过10%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的风险投资范围应限于工业、农业、商业、金融、运输及其它有 利于公司发展的项目,董事会投资运用资金限额为5000万元以内。超过5000 万元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8、将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由召集人主持会议。”

    修改为:“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由召集人主持 会议”。

    9、将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修改为:“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10、将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修改为:“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者传真方式进行。”

    11、将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的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修改为:“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的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对上述变更所导致的本章程其它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 本次章程修改将作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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