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1日,重庆证监局就公司为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一事直至2003年年度报告时披露以"涉嫌不及时披露信息"对公司立案调查。2005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本公司违法情况
    中国证监会查明情况:
    重庆东源关联企业南充市三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三顺实业)与南充商业银行东南支行(下称南充商行)于2003年5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南充商行向三顺公司发放9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重庆东源以234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质押担保。同时,三顺实业与重庆东源签订《融资合同》,约定:三顺实业向重庆东源融资900万元。其后,重庆东源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质登记手续,三顺实业则分三次将900万元划入重庆东源帐户。
    重庆东源关联企业成都锦江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锦江和盛)与成都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下称城郊联社)于2003年8月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城郊联社向锦江和盛发放6000万元贷款,重庆东源以799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质押担保。同时,锦江和盛与重庆东源签订《融资合同》,约定:锦江和盛向重庆东源融资6000万元。其后,重庆东源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质登记手续,锦江和盛则陆续将5447.6万元划入重庆东源,其余部分为2003年7月以前形成的锦江和盛对重庆东源的债权。
    上述两笔交易重庆东源未按规定进行临时公告,也未在200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迟至2004年3月26日,重庆东源才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是,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重庆东源未披露与三顺实业的关联关系,且将与三顺实业900万元的关联交易错误地披露为与锦江和盛的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认为:
    1、重庆东源上述重大事项未临时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重庆东源2003年半年报告遗漏披露重大事项,200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决定书》对本公司的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处罚如下:
    1、对重庆东源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2、对董事长陈凯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董事总经理屈波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对董事袁进夫、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对董事陈建给予警告。
    三、本公司有关说明
    自2003年3月,重庆东源完成重钢集团资产置换后,公司亟待偿还第四届董事会遗留5700万元逾期银行贷款,以及向重钢集团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在多方融资未果的情况下,由公司第一大股东锦江和盛向公司融资,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根据融资合作约定,为降低锦江和盛借款风险且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公司为锦江和盛向第三方借款提供其借给公司款项限额内的担保。为此,公司为锦江和盛、三顺实业向银行借款6,900.00万元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公司投入东源华居前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1号综合用地103,357平方米的土地。
    此后,随着2004年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所改善,在公司归还锦江和盛大部分借款后,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和6月11日自行解除了6000万元和900万元的抵押担保。此次融资过程中,公司从锦江和盛、三顺实业所得款项全额由重庆东源使用,上市公司的利益未受到损害,也无任何董事个人利益相关。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本公司接受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今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