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4年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华居有限公司合作事宜的工作情况报告》。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已向公司下发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6号),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合作外方转让所持有的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66%的股权。至此,本公司与华居有限公司合作事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司董事会特整理编制了《关于与华居有限公司合作事宜的工作情况报告》,董事会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已向公司下发了《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6号),董事会同意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定于2004年11月15日,在重庆东和花园酒店召开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4年11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会议具体审议事项如下:
    1、《关于出售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议案》;
    2、《关于与华居有限公司合作事宜的工作情况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财务总监人事变动的议案》
    公司财务总监曾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出了不再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的辞职申请。董事会同意其辞职申请,并对曾刚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总经理屈波先生的提名,董事会同意聘请刘春蓉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附简历:刘春蓉,女,31岁,大学学历,历任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总帐会计、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等职,现任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1、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2、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补充意见一》;
    3、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股权)出售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股权)出售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居有限公司合作事宜的工作情况报告》。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重庆东源”)第五届董事会2004年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召开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财务总监人事变更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充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董事会通过曾刚先生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刘春蓉女士担任财务总监的程序合法。
    经我们审阅刘春蓉同志之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刘春蓉女士出任财务总监,并请刘春蓉女士做好与前任财务总监之间的交接工作。
    
独立董事:王苏生、廖肇辉、黄胜春    日期: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