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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6 证券简称:ST东源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股权)出售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4-10-16 打印

    致: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源”)与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重庆东源本次重大资产(股权)出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105 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 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04年7 月29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下称为“原法律意见书”),现就有关事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文件,需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同使用。

    一、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Dong Yuan Hua Ju HoldingLimited(以下称“Hua Ju Holding Limited”)是否合法有效存续1.1 根据重庆东源与Hua Ju Holding Limited 于2003 年10 月18日签订的《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DONG YUAN HUA JUHOLDING LIMITED 成立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合作合同》,Hua Ju Holding Limited 就双方合作事宜向重庆东源陈述并保证:Hua Ju Holding Limited 是在其本国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独立法人,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利依照其营业执照、公司条例、章程或类似的公司组织文件开展业务;其拥有充分的能力和权力签订本合作合同并履行本合作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Hua Ju Holding Limited 并对其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任何直接的、可预见的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负责,使重庆东源不受损害并给予补偿。

    1.2 2003 年10 月10 日,毛里求斯公司登记机关向Hua Ju HoldingLimited 签发了登记注册证书,证明该公司成立。1 .3 2004 年8 月16 日,毛里求斯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了关于Hua JuHolding Limited 是合法有效存续的公司的证明。1. 4 2003 年11 月4 日,HSBC(汇丰银行)出具了开户证明,证明Hua Ju Holding Limited 已经在该行业设立银行帐户。

    1.5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Hua Ju Holding Limited 用以向东源华居出资的1,210,000.00美元及用以支付其与重庆东源的第一次股权转让对价的款项17,670,985.00 美元均已到位。

    1.6 根据HSBC(汇丰银行)出具的Hua Ju Holding Limited 的新定期存款通知单,Hua Ju Holding Limited 在该行的帐户存款为16,300,000.00 美元,存款期限为2004 年7 月27 日至2004 年8 月27日。

    1.7 根据Hua Ju Holding Limited 的授权代表赵兵出具的声明,HuaJu Holding Limited 及其实际控制人China Homes Inwestments HoldingLtd.、China Homes Limited 在过去5 年内未受中国及其所在国家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且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1.8 Hua Ju Holding Limited 对东源华居的出资及本次受让股权的行为均已获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批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Hua Ju Holding Limited合法有效存续,未发现Hua Ju Holding Limited 因其主体资格问题而使其在中国的投资受到限制的情形,其对东源华居的出资及本次受让股权的行为业已获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批准,Hua Ju Holding Limited具有受让重庆东源所持东源华居股权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后东源华居的决策机制和控制关系

    2.1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东源华居的股东持股比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重庆东源和Hua Ju Holding Limited 持有东源华居的股权分别为73.66%和26.3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重庆东源和Hua Ju Holding Limited 持有东源华居的股权分别为40%和60%。

    2.2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东源华居除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外,其他的变化有:

    2.2.1 转让前,东源华居董事会人数为4 人,其中重庆东源委派2人,Hua Ju Holding Limited 委派2 人;转让后,东源华居董事会人数为7 人,其中重庆东源委派3 人,Hua Ju Holding Limited 委派4 人。

    2.2.2 转让前,重庆东源董事会会议要求的法定人数为4 人,转让后,重庆东源董事会会议要求的法定人数为5 人。

    2.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后东源华居的决策机制和控制关系2.3.1 重庆东源与Hua Ju Holding Limited 于2003 年10 月18 日签订了《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DONG YUAN HUA JUHOLDING LIMITED 成立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合作合同》(以下称“原合作合同”),该合同分二十七条对合作企业的经营目的、投资总额、合作双方的责任、土地开发项目、外汇管理、财务、董事会、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税务、保险、知识产权、合作期限、终止与清算、合同的修改与变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尽的约定。

    双方进行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签定了《补充合作合同(一)》;双方对原合作合同修订并签订《补充合作合同(二)》后,重庆东源完成了对东源华居的增资;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同一天,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作合同(三)》。但这三份《补充合作合同》都是根据双方股权比例的变动及东源华居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加,在原合作合同的基础上,对诸如合作各方的出资额、持股比例、东源华居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会人数及各方应委派的人数、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等条款作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合作合同(二)》》增加了“回购和增值”条款,《补充合作合同(三)》根据本次股权转让需获得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审批机关批准的特点,在《补充合作合同(二)》的基础上,对“回购和增值”条款作了修改,同时又在财务安排的章节中增加了有关重庆东源对东源华居的贷款的内容。此外,双方对原合作合同的其他条款未作任何修改。

    2.3.2 东源华居《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历次的修改与原合作合同的内容及历次的修改并无冲突之处。

    2.3.3 根据原合作合同及东源华居《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是东源华居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决定东源华居的一切重大事宜。

    2.3.3.1 下列重大问题,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⑴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⑵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转让;⑶合作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作企业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⑷合作企业的终止与解散;⑸合作企业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筹借贷款);⑹合作企业进行投资及提供担保;⑺合作企业开发该等地块过程中所有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预算、开发设想及策略、市场调查、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标与发包、材料采购、销售、物业管理等各工作环节中的合作单位的确定,交易合同的签订等;⑻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职能划分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指定;⑼合作企业利润分配;⑽重大财务支出;⑾重大人事调整。

    如必须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经召开3 次以上董事会会议仍未被一致同意通过而出现僵局,致使合作企业继续经营不符合商业实际的,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任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以行使其前述权利。如另一方同意,则将根据合作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如另一方认为前述僵局并未致使合作企业继续经营不符合商业实际的,则此事宜将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提交仲裁。

    除重大事项以外,所有董事会的决议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以简单多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转让后,重庆东源委派的董事比Hua JuHolding Limited 少1 人,但通过约定转让后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需5 人,而使得重庆东源在对东源华居重大问题的决策时,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2.3.3.2 董事长由重庆东源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Hua JuHolding Limited 委派的董事担任;东源华居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由重庆东源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工程师和营销总监则由Hua Ju Holding Limited 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

    2.3.4 根据东源华居《财务操作手册》,东源华居实行年度预算管理,预算内资金支出由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而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资金支出则需由董事会批准,预算外资金支出无论金额大小,逐笔报董事会批准;东源华居银行帐户的使用则须中外双方授权的人士联合签发方可生效。

    2.3.5 根据东源华居《行政操作手册》,公司对公章实行钥匙、密码分开的双人管理,法定代表人名章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专人管理;公章须经董事长和总经理(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双签/同意后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也须经董事长和总经理(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双签/同意后方能加盖。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约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双方分别委派的董事担任、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的原则、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银行帐户的双签、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双签、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专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重庆东源在本次股权转让前和转让后,都能与Hua JuHolding Limited 一道对东源华居实行共同决策、共同控制,并不因其所持股份的减少而减少甚至丧失对东源华居的决策权。

    三、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和报备程序

    3.1 根据中国证监会105 号文,本次股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为:

    3.1.1 在公司就本次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立即与交易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交易进程、步骤、双方责任等;

    3.1.2 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见后,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限于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基础的情况)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意见,同时与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3.1.3 各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后,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3.1.4 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3.1.5 中国证监会审核未提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1.6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有关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1.7 股东大会批准进行上述交易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有关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方案,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3.2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有:

    3.2.1 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2.2 对原企业合同、章程进行修改;

    3.2.3 报主管外商投资的审批机关批准;

    3.2.4 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3.3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授权与批准包括:

    3.3.1 重庆东源与Hua Ju Holding Limited 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3.2 重庆东源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重庆天健对东源华居截止2004 年6 月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03 年11 月-2004 年6 月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以及2004 年1-6 月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重天健审[2004]234 号《审计报告》

    3.3.3 本所已就本次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3.4 新疆证券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3.5 重庆东源已与上述三家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3.3.6 重庆东源与Hua Ju Holding Limited 已签署《补充合作合同(三)》

    3.3.7 重庆东源已完成并出具了《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

    3.3.8 重庆东源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转让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3.3.9 重庆东源第五届董事会2004 年第四次会议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形成决议;

    3.3.10 重庆东源已就本次股权转让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已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等文件,在2004 年7 月31 日的《中国证券报》公告;

    3.3.11 东源华居董事会已作出了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3.3.12 东源华居董事会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3.3.13 Hua Ju Holding Limited 权力机构已作出了同意受让股权的决议

    3.3.14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渝外经贸发[2004]151 号文件已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对双方签署的《补充合作合同(三)》及《合作章程(三)》予以了批准;

    3.3.15 东源华居已领取了股东股权变更后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3.16 重庆东源已按照《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通知》附件所要求的文件。

    3.4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3.4.1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转让不提出异议;

    3.4.2 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按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议案;

    3.4.3 在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配合东源华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股权变动的变更登记手续;

    3.4.4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如果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转让不提出异议,则其他尚未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对原法律意见书5.4.1 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为重庆市国有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经本所律师咨询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人员,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在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并报国土管理部门后,必须由国土管理部门与新的受让方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合同》,以约定新的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新的受让方凭此合同交纳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有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合同》,才能视为国土管理部门对重庆东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东源华居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等行为的批准和认可。

    

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董龙芳

    二OO 四年八月十七日余绵胜

    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股权)出售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源”)与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重庆东源本次重大资产(股权)出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105 号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2 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04年7 月29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以下称为“原法律意见书”),于2004 年8 月17 日就中国证监会第063 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的有关事项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就有关本次转让的受让方之最终控制人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文件,需与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同使用。

    本所律师认为:普天寿金融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Inc)是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东源华居控股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根据普天寿金融公司法律部副总裁Gregory J. Radke 出具的关于普天寿金融公司透过其子公司投资重庆东源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说明》,及该《说明》所附的组织机构图,普天寿金融公司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 的控制关系为:

    普天寿金融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Inc)100%控制PIM foreignInvestments,Ltd.(PIM 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 PIM foreignInvestments,Ltd.(PIM 海外投资有限公司)100% 控制PRICOAChina(residential)Ltd.(PRICOA 中国住宅有限公司) ; 而PRICOAChina(residential)Ltd.(PRICOA 中国住宅有限公司)有两个子公司,一为China Homes limited(华居有限公司),另一个为China Homes(Shanghai)Investment Consulting Co, Ltd.(普轩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中,China Homes limited(华居有限公司)又100%控制China Homes Investments Holding Ltd.(华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China Homes Investments Holding Ltd.(华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正是本次转让的受让方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东源华居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Dong Yuan Hua Ju Holding Limited 是ChinaHomes Investments Holding Ltd.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普天寿金融公司(Prudential Financial,Inc)是Dong YuanHua Ju Holding Limited(东源华居控股有限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以下无正文)

    

广东凯文穗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董龙芳

    二OO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余绵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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