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陈伟勇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 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出具本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 2001年5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本次大会于2001年6月30日在重庆饭店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和委托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共代表股份7208.83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35.0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没有临时议案,会议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 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并由出席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结果如 下:
    1、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208.8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
    2、200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208.8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
    3、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7208.8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
    4、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01年度拟实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意:7208.83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
    5、关于暂停资产置换的议案
    同意:0股,反对:7208.83万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陈伟勇 律师
    200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