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东源")2002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显示公司主营业务尚未恢复正常,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的规定。本所未批准重庆东源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的申请,并于2003年7月8日、7月21日及7月28日分别向重庆东源发出函件,要求公司立即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股票不能撤销特别处理的重大事项,重庆东源却一再拖延,至今未刊登有关公告。
    重庆东源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4.1的规定,重庆东源董事陈凯、袁进夫、屈波、陈建、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重庆东源及其董事陈凯、袁进夫、屈波、陈建、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