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于中国证监会稽查局于2002年9月进驻本公司,就本公司未按期披露2002年半年度报告进行稽查一事(本公司已在2002年9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中披露),本公司现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3]13号)。
    中国证监会认为: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2002年8月31日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直至2003年2月11日,东源公司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东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六十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后经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情况,并查明,东源公司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东源公司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国证监会决定:根据《证券法》第177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之规定,对本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
    本公司虚心接受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吸取本次事件教训并将以切实的行动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