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资产置换协议纠纷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钢集团诉重庆东源资产置换协议纠纷一案,本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解除《资产置换协议》的一审判决,于2002年4月24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002年5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上诉。
    二、有关资产置换协议纠纷的基本情况。
    2001年8月24日,重钢集团以重庆东源违反《资产置换协议》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重钢集团、重庆东源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二、判令重庆东源赔偿700万元的经济损失;三、诉讼费用由重庆东源承担。2002年4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01)渝一中民初字第443号)。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重钢集团与被告重庆东源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二、驳回原告重钢集团对被告重庆东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4月24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公司主张: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二、判令驳回重钢集团全部诉讼请求;三、全部诉讼费用由重钢集团承担。本次诉讼分别于2002年6月11日、7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重钢集团与重庆东源最终达成调解。
    三、资产置换协议纠纷调解情况
    2003年3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向重庆东源与重钢集团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认定《资产置换协议》合法有效,并已部分履行。重庆东源与重钢集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主要内容如下:
    1、1999年就已过户给重庆东源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段1号334亩土地仍留在重庆东源,双方认可其总价值为40080万元,作为双方完善和继续履行《资产置换协议》的参考价值标准。
    2、重庆东源与重钢集团双方认可重庆东源整体钢业净资产价值为32997万元。
    3、重庆东源向重钢集团补偿
    334亩土地总价值为40080万元与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所约定的应置换给重钢集团的钢业净资产价值23529万元之差由重庆东源现金补偿7083万元及《资产置换协议》所约定置换范围外的钢业净资产9468万元补偿给重钢集团(本协议生效日重庆东源与重钢集团2000年2月28日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所约定置换范围外的钢业资产的帐面净资产值与9468万元之间的价差由重钢集团承担)。
    4、重钢集团接收重庆东源整体钢业资产,承担重庆东源全部钢业资产的负债偿还及人员安置的义务。
    5、重钢集团放弃要求解除《资产置换协议》以及要求重庆东源赔偿70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资产置换协议纠纷事项的披露情况。
    本次资产置换协议纠纷上诉案在公司2001年度报告中就予以披露,并在2002年6月12日、7月18日的037、046号公告中对诉讼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民事调解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民事调解书》将对本公司2002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02年度报告编制基础较2000、2001年年度报告和2002年半年度报告将发生变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民事调解书》的有关调解内容展开200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具体情况将在经审计后的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