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五章“董事会”中增加“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四)、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良好,公司不
    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原章程第九十六条及以下顺延。
    二、原章程第五章“董事会”中“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两名独立董事,2003年后定为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三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三、原章程第五章“董事会”中“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九)后增加一款“(十)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原第十款顺后。
    四、原章程中凡涉及到“经理”和“副经理”之词语都分别改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