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冀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2月,承德县人民法院受理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200160,以下简称:承德帝贤)诉本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总计金额为9,829,740.00元人民币。公司对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的民事判决不服,于2002年11月13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该院审理,作出如下终审裁决:
    1、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2、泰达股份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费提走已验收的14180套保暖内衣并支付承德帝贤加工费440,847.20元人民币;
    3、驳回承德帝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15万元人民币,泰达股份负担2万元人民币,承德帝贤负担13万元人民币。二审案件受理费8.5万元人民币,泰达股份负担1万元人民币,承德帝贤负担7.5万元人民币。泰达股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执行中由承德帝贤将应付二审案件受理费7.5万元人民币径付泰达股份。
    特此公告。
    注:备查文件: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3)冀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