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6月23日上午9:00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刘惠文先生主持了会议。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7,125,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的40.3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2,712.5316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运河文化商贸区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会议以1,391.8857万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股) 通过公司发起成立“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因该预案系关联交易,故此,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13,206,459股,占总股份的38.63%,占与会有效股份的95.75%)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史克通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载有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纪要;
    三、载有董事签名、记录人签名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四、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