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 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 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 议决议召开,并于2001年4月11 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召开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8日上午在天津泰达中心酒店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 刘惠文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为截止2001年5月11 日下午 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股份共计126531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4%;2、 部分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
    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0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关于配股后修改章程中注册资本的预案;
    7、审议公司关于继续聘任天津五洲联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原天津津源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服务一年,费用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议案;
    8、审议关于激励基金列支渠道调整的预案;
    9、审议关于决定增加公司监事津贴的预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 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为:各项提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赞成票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谨此出具意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鑫
    200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