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公司参与了天津市城市改造,承揽了"红桥运河文化商贸区"的建设项目。在2003年5月公司发起成立项目公司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城开")。考虑到泰达城开刚刚成立,尚不具备独立融资能力,加之拆迁进度对资金需求的紧迫性,故我公司代其向银行贷款70000万元人民币,并委托贷款给泰达城开使用,期限三年(见2004年3月28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2004年9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通过了放弃增资泰达城开的议案, 而由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单方增资1.4亿元后,我公司对泰达城开的股权由80%变为47.06%,该公司的性质也由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演变为参股公司。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虽该笔委托贷款发生时间在《通知》下发前,但有悖于证监会《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经过公司和泰达城开的共同努力,我公司于2005年11月4日正式收回对参股公司泰达城开的委托贷款70000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