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公司于本年10月24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后,经过与广大的投资者充分沟通,在总结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做修改,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3日复牌。
    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于2005年10月24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网上路演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交流。在总结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做修改,具体方案为:
    一、执行对价的安排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14485.67万股股份,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股份获得3股对价。
    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除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做出了法定承诺外,控股股东泰达集团还做出了如下特别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十二个月之内,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低于每股2.40元(在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新股、配股时,上述设定的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泰达集团将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并将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至公司股票复牌交易前,泰达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增持社会公众股的专项银行资金帐户,并将筹集最少2.5亿元人民币存入该帐户,以便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其所持非流通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减持价格不低于股权分置改革截止2005年10月20日前九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3.01元/股。最低减持价格如遇到分红、转增、送股、配股等事项时,将进行除权调整。并承诺,在其违反最低减持价格而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条件下,将卖出公司股份所得款项划入公司账户并归全体股东所有。
    4、为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泰达集团承诺,同意在实施泰达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时,对未明确表示同意或明确表示反对的非流通股股东先按泰达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确定的对价安排标准,代其垫付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或转让,应当向泰达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股份,或者取得泰达集团的同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3日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5年10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