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甲方)于2000年6月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署了资产管理委 托协议,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委托资产为人民币贰亿元,期限为一年(2000年7月3 日 至2001年7月3日)。甲乙双方约定资产委托期满之日,若委托资产实现收益, 则所实 现收益中的40%作为理财佣金归乙方所有,其余收益归甲方所有;若未实现收益,则 乙方不得收取理财佣金;若发生亏损,则所发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