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4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余小华董事长主持。经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三、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摘要 ;
    四、续聘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
    五、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经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10,048.42万元,净利润为-10,048.42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049.53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4,988.90万元。由于累计亏损尚待弥补,故公司200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修改《公司章程》 ;
    根据证监会〔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修改公司章程内容如下:原章程第八章增加第四节
    第四节 对外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条款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其后《公司章程》各条的序号相应顺延。
    八、决定召开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上除第八项外,其余所有议案均须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召开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4年5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时;
    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续聘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
    (6)审议《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8)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4、会议出席对象
    (1)凡在2004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5、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04年5月20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4:00
    6、其他
    (1)联系地址: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人:殷春旺、叶玉玲
    (3)联系电话:0792-8316578,0792-8315675
    (4)传真:0792-8316565
    (5)邮政编码:332017
    (6)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