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因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在本公司未设立前对外担保一案一审判定承担责任的事实可能造成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诉讼公告详见2003年9月6日的《证券时报》),公司需对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占用公司资金计提坏帐准备,由此将产生较大金额的非经常性损失。目前控股股东---九江化学纤维总厂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计提坏帐准备因素的影响,公司预计2003年度整体将出现大幅度亏损,具体数据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将在2003年度报告中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