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大股东九江化学纤维厂于2003年9月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经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九江化学纤维厂对九江化工厂借款本金2458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20483.82万元人民币的归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违反保证合同违约金106.7万元人民币。(公司已于200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公告了此担保纠纷案)。
    九江化学纤维厂为九江化工厂担保纠纷案属历史遗留问题,九江化学纤维厂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持有的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13439.52万股)被法院司法冻结。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