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九江化学纤维厂获悉,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九江化工 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九江化学纤维厂因为九江化工厂提供担保 被诉承担部分连带保证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赣经初字第9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冻结九江化学纤维厂持有的本公司 国有法人股13439.5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67.16%)。此案有关当事人正在协调。
    特此公告。
    
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