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协议转让株洲庆云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发展”)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与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27日签订《株洲庆云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本公司将所持有的 庆云发展法人股13,889,580股以3.8 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 司,占庆云发展股本总额的19.06%;股权转让价款计人民币52,780,404元。本次转 让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庆云发展任何股份; 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庆云发 展法人股13,889,580股,占其股本总额的19.06%,成为庆云发展的第二大股东。
    二、本公司基本情况:本公司系1999年1月4日设立的集团性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00号;法定代表人:严红娟。经 营范围:电脑软件、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电子大屏幕、电站自动控制系统、通讯设 备、生物工程及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科技咨询服务等。
    三、截止公告日及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 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持有庆云发展已上市流通股份。
    四、截止公告日及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其关联法人、 本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庆云发展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五、本公司在1999年1月20日的受让公告中,曾作出“本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股 份三年内不转让”。根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依承诺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该法律意见”), 本公 司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法律意见同时认为, 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受让方的发展战略,该转让行 为的结果不侵害庆云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除以上承诺外, 未签署过其他任 何包含禁止或者限制拟出让的股份转让之条款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文件。
    六、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七、本次转让后,本公司将不再持有庆云发展的任何股份,也不存在委托他人行 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株洲庆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2、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郑律字(2000)027号《法律意见书》
    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非依 承诺进行股权转让的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