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签定了总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借款起止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止,期限1年,借款月利率为4.8675‰。该笔借款主要用于补充该公司生产用流动资金。该借款合同项下的780万元借款由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以房产证抵押担保,另122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
    本公司于2002年10月2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签订了人民币2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为2002年10月20日-2003年4月20日,为控股子公司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向该行借款提供人民币25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
    特此公告。
    
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