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2年4月20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湘蓉支行诉湖南广通石燕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其贷款,我公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成为第二被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原第二大股东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当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2000年3月27日曾以本公司名义为湖南广通石燕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湘蓉支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现该案已于2002年6月17日审理完毕,根据(2002)长中经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因湖南广通石燕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 由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共557.62万元。
    四、需说明的问题
    我公司现大股东沈阳宏元集团愿意代公司偿还此笔款项,并出具了不需公司对其支付此款项的承诺函,由宏元集团直接追索此笔贷款。故此诉讼案不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五、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除本案以外,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