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茂名石化公司职工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拟向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转让本会持有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化实华”)的部分法人股股份,现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会于2002年11月25日与泰跃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本会持有的茂化实华85,486,751股法人股,占茂化实华总股本的29.50%,转让给泰跃公司。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亿捌仟贰佰壹拾万陆仟贰佰柒拾捌圆叁角。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泰跃公司成为茂化实华第一大股东。
    《股权转让协议》于2002年11月25日生效。
    二、本会与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泰跃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会持有的拟转让的股份性质为法人股,本会不是国家股持股单位,本会持有茂化实华法人股股份的转让不需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本会未持有茂化实华已上市流通股。本会理事会有九名理事,林丽华(理事长)、黄强(副理事长)、姚志方(副理事长)、丘仲宜、叶梅源、朱永锐、李进华、陈茂兴、陈毅然。《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本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林丽华持有茂化实华已上市流通股3903股,姚志方持有茂化实华已上市流通股3903股,其他理事未持有茂化实华已上市流通股。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本会及本会理事会所有成员未有买卖茂化实华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五、本会没有签署过包含禁止或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亦不存在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转移的判决、裁判或其他原因。
    六、本会在本次股份转让后仍持有茂化实华50,625,991股法人股,占茂化实华总股本的17.47%,为茂化实华的第三大股东,本会不委托他人行使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
    七、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及转让价款支付的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 泰跃公司将人民币贰仟万圆(RMB20,000,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汇入本会指定并专门设置的帐户。2003年1月31日前,泰跃公司将人民币伍仟万圆(RMB50,000,000.00元)的股权转让款汇入本会指定并专门设置的帐户。2003年4月30日前,泰跃公司将人民币柒仟壹佰零伍万叁仟壹佰叁拾玖圆壹角伍分(RMB71,053,139.15元)(50%的股权转让价款与已付股权转让款的差额)汇入本会指定并专门设置的帐户。
    在泰跃公司向本会支付50%的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应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要求,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登记的手续。
    自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五个月内,泰跃公司将剩余50%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肆仟壹佰零伍万叁仟壹佰叁拾玖圆壹角伍分(RMB141,053,139.15元)加算股权转让过户登记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汇入本会指定并专门设置的帐户。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公司职工互助会    20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