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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5-18 打印

    致: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杨光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而出具的。本所律师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 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2001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 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4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 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 论的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5月17日上午8时30 分在广东省茂名市红旗中路 车山路口茂名石化迎宾大厦三楼迎宾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德先先生主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15894233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58942334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5.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首先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该议案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全数通过。

    随后,根据新通过的《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对其他议案进行了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其他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全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时,用累积投票制的方法 选出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光

    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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