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通知,2003年6月13日,北京泰跃将其持有本公司85,486,751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5%)质押给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发行"),该等质押股权派生的红股、及配股一并予以质押登记。经公司实施2003年度及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现北京泰跃持有本公司133,359,331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5%)。2005年12月30日,因原来贷款合同到期和借新款还旧款的原因,广发行请求解除上述股权质押并签订了新的《权利质押合同》续押该股权。
    北京泰跃在与广发行解除上述质押股份时知悉,其中1,587,031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5%)已于2005年11月3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原因是原告北京市潮阳新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跃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法院冻结北京泰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限额人民币6106753.9元。法院冻结股权的期限为2005年11月3日至2006年11月2日。北京泰跃遂与广发行解除了剩余的131,772,300股法人股股份的质押。
    同日,北京泰跃将其持有本公司131,772,300股法人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15%)再次质押给广发行。质押期限自2005年12月30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上述股权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