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8日,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该通知书称,该院已受理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案原告")诉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本案订于2005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该院一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原告、被告
    本案原告: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红旗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房广信
    本案被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茂名市官渡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
    2.本案案情
    根据本案起诉状(副本)所载:原告与被告(即公司)已有几年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本口头合同履行前,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并已执行完毕。2004年初,应被告的口头要求,原告从2004年1月至10月向被告提供了9种原料产品,该9种原料价款及液化气销售杂费共计人民币1,464,602,645.57元。虽经原告及时催要,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原料款1.215,966,526.66元。被告尚欠原告原料款248,636,118.91元,被告欠原告本金、利息两项合计人民币260,506,717.69元。
    3.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原料款本金及液化气销售杂费人民币248,636,118.91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11,870,598.78元,共计260,506,717.69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2005年3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澄清公告》中对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诉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该两案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对该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公司与原料供应商茂炼股份关于液化气等原料价格存在分歧,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确定成本和损益。公司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价与茂炼股份进行结算,但在财务处理上本着最谨慎原则,按照茂炼股份提出的新价格预估成本和损益。
    鉴于本案终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滞后于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的出具日,因此,如公司在本案中败诉,对公司2004年度的收入、利润没有任何影响,如公司在本案中胜诉,则公司2004年的利润将大幅提高。公司将依据生效裁判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五、备查文件
    1. 民事起诉状(副本)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
    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