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从第一大股东宁夏民族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化集团)获悉:民化集团与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达成了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河《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股权托管的提示性公告》,将民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4556.2万国有股股权委托英力特集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规章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民化集团现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授权持有本公司4556.2万国有股股权,占总股本39.77%。民化集团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全部转让给英力特集团,双方已于2002年7月29日签署了《关于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标的:民化集团持有本公司4556.2万股国有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77%。
    2、转让价格:以2001年经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每股转让价格1.60元。
    3、支付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2317万元,置入价值5000万元的优良资产。该项资产为英力特集团拥有的位于石嘴山发电厂的5万千瓦发电机组。该项资产作为大股东偿还占用本公司资金,已交付本公司使用,目前,该项资产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预计在本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
    4、生效时间: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5、此次股权转让尚需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民化集团与英力特集团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宁河民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