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签定《保证合同》,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与该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陆仟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1年。
    上述担保事项及金额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有其75%的股份。
    三、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完全控制能力。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有关资信进行了研究,认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资金、经营状况良好,《保证合同》的签订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担保额度累计为75,882万元,其中对外担保额度为19,524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56,358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数额累计为57,805万元,其中对外担保数额为16,994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数额为40,811万元,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
    2.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