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3年3月28日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合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该行在2003年3月28日至2004年3月27日内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为捌佰万美元。 本合同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
    上述担保事项及金额在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合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有其80%的股权,我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决议前对上海合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关资信进行了研究,认为上海合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保证合同》的签订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累计为56,910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数额累计为34,626万元,无逾期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
    2.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3.上海合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