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经营风险,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特浩″)拟以闲余资金5000万元进行国债短期投资,期限一年。2002年12月26日,星特浩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签订《国债委托买卖协议》,委托德恒证券购买国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德恒证券可以按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一收取交易佣金。由于经办人员对有关业务不熟悉,将短期投资业务误签为委托买卖协议。2003年1月7日星特浩与德恒证券签订协议,决定:双方原签订的《国债委托买卖协议》予以废止;星特浩在德恒证券上海华山路营业部开立的股票交易账户、资金账户,由星特浩自行管理;星特浩自行对国债买卖进行决策。德恒证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股东单位之一。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信托公司,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0737)是其股东单位之一。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