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8月2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静安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与该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2年8月30日与上海银行淮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在该行借款不超过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担保事项及金额在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有其75%的股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静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期限为1年。
    本公司与上海银行淮海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期限为2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决议前对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有关资信进行了研究,认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保证合同》的签订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预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累计为23,494万元,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3、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