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6月2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与该行于2002年6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肆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
    本公司于2002年8月2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与该行签订的《人民币美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壹仟壹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
    上述《保证合同》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担保事项及金额在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分别持有其75%、92.5%的股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期限为11个月。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期限为1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决议前对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有关资信进行了研究,认为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保证合同》的签订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累计为18,494万元,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保证合同》;
    2、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3、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