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三初字第63号《应诉通知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5年11月15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府大路支行
    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签订相互担保协议,互相担保额度为一亿五千万元,当年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市府大路支行合计399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上述借款已逾期。原告为了上述贷款的安全,于2005年11月1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399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目前进展
    该案将于2006年1月16日开庭审理。
    4.对公司的影响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正与原告积极沟通,争取协商解决。否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公司无其他未披露涉诉事项。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