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本次议案中,聘任傅忠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经我们审阅傅忠先生的履历,认为傅忠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故同意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
    
独立董事:安体富    唐忠诚
    李馨
    20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