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17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因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为2004年8月14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原告为了该笔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17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提前偿还上述贷款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做出如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将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沈阳市中级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查封的价值3600万元股权的余额部分予以查封;将本公司所持有的苏州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股份的余额部分予以查封;将本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合金国贸有限公司80%的股权(出资额为400万元)予以查封。
    本公司持有的股权被查封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8日